12字公交站名是贩卖公众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15:01 新民晚报

  对于公交站点以企业冠名,笔者并不反对,但公交事业毕竟属于公益性事业,冠名应以便民为原则,最好能以标志性建筑冠名,便于市民把站名和地点相联系。如果公交站命名朝定夕改、杂乱无序,公交公司和市政等部门在获取了利益的同时,将市民的“便利”放在了优先考虑的位置之后,公交事业的公益性质就会完全丧失,市民的公共利益更是被排斥和抹煞。

  其实,市民质疑“商业化命名”背后隐藏着暴利,还反映着这样一个问题:公交原本与市民息息相关,在站点更名、收益的过程中,普通市民的声音和利益是否被听取、考虑、兼顾和反哺?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妥善解决,或者根本没有得到解决,质疑和猜测的声音便难以平息。

  公交站更名固然牵涉不到诸如违规用地等原则性问题,但起码应该遵循利民优先于利益的基本原则。靠牺牲普通公众的便利为代价换取利益,即便是有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姿态和招牌,也难掩城市管理者的浮躁功利心态。

  在笔者看来,城市管理中如要平衡“便民”与“利益”,起码应该厘清“权利利用”和“利益分配”两方面的思路。一、城市管理和发展既然是公益性事业,就应该考虑到大多数普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在制定和采取公共决策的时候,应该考虑并听取普通公众的声音。比如对于公交站更名,更名的时效,站名的采用等,都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听取普通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而不是依照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或部门意志,独断专行。二、公共资源的收益和利用,应该有一个详尽、具体的时间表和清单。公共资源属于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它的收益和利用也应该为公众所知。比如在公交站更名的收益上,市政和公交公司收益多少,这些收益将以怎样的方式“反哺”,用之于民,都要让公众心里有数。如此,便民与利益才能平衡,“便民优先于利益”的目标才能达到,类似12字公交站名的“怪现状”也将不再发生。青年报(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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