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查封房产 被判巨额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屋主明知道房子被法院查封,却还以高价出售。前日,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屋主刘某行为构成违约,需赔偿黎某41.4万元。

  2005年12月6日,刘某以31万元价格将其一所位于佛山市鸿翔北一街的房屋转让给黎某,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黎某即分两期共支付给刘某购房款25万元,并于2006年3月入住。4月,黎某欲通过中介为房子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房屋已被查封。黎某遂以刘某恶意买卖查封房屋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退还已付房款、装修费及违约金共计41.4万元。

  经法院查明,该房屋于2005年9月21日因被告与案外人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并于2006年3月27日解封,后又于同年4月3日再次被法院查封,查封期限直至2008年4月2日。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并不知晓房屋已被查封,且买卖法院查封房屋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讼争房屋在2006年3月27日法院解封后,被告的处分权限制已消除,而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2月6日签订的合同也应在法院对该房屋解除查封后,依法认定为有效。尽管该房屋于2006年4月又再次被查封,但其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效力。据此,被告主张合同无效不成立。另从被告与案外人发生其他诉讼纠纷中显示,被告已知晓该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明知房屋被查封仍与原告进行交易,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姚建国林劲标)

  (欧志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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