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安全事故事发一小时内必须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19:2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日电 (记者 阮煜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十日公开发布了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一小时内上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今年一季度中国安全生产工作瞒报事故的问题比较突出。一至二月煤矿发生了十九起重特大事故中有六起被瞒报,三月中下旬又连续发生三起恶意瞒报重特大煤矿事故的事件。其他一些行业领域,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瞒报、迟报事故问题。

  国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实践中,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情况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恶劣。本条例进一步落实了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条例自今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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