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务部”称马英九特别费是公款并非私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0:09 台海网

  台海网4月20日讯 前台北市长马英九涉及首长特别费案被北检以诈领特别费起诉,马英九坚称特别费具私款性质,同时,台“法务部”去年底呈报“行政院会”有关首长特别费的法律咨询意见,认定具“实质补贴”性质,被不少泛蓝人士引用为支持马英九清白的论据,但“法务部”19日晚首度明确表示,首长特别费是公款,并非私款。

  据《自由时报》报道,“法务部”这项法律见解,明显支持北检论点,多位法界人士指出,预料将对4月底召开检察长会议研议特别费统一法律见解,具有“指标性”影响力,很可能也会对法院审理特别费案的马英九官司,有相当程度的“杀伤力”。

  “法务部”19日表示,去年11月29日在“行政院院会”提出首长特别费的法律咨商意见,已载明“数十余年来,特别费固须使用于公务所需,惟认定属于公务与否均较宽松,惯例上着重于因担任首长身分而须支出于招待、馈赠、奖赏、处理公共关系等等的耗费。”已明确指出首长特别费是公款。

  法务官员还称,朱楠常务次长18日上午在“立法院”举办的公听会上,也进一步说明该法律咨商意见,但某媒体报道朱楠表示“首长特别费是私款”与事实并不相符。官员说,朱楠的说法,是强调“就半数可用领据领出的首长特别费,依过去数十余年惯例,特别费的领取与支出并无明确或严格之规范,相关首长与办理报支之行政人员对特别费之认知,亦多基于首长须作额外支出(财务上的特别牺牲)补贴,相关支出实质上难以截然划分公私”,并未表示“首长特别费是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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