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特大事故最高罚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1:05 大连晚报

  日前下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条例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

  比如,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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