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封杀“××%有效”用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1:25 新京报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夸大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化妆品标签封杀“××%有效”用语

  本报讯(记者魏铭言)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不能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这是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昨天下发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

  据介绍,该征求意见稿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化妆品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例有效”,“××%有效”等类似用语。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等,鼓励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另外,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据悉,征求意见将截至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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