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单位最高罚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1:30 现代快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新闻附件] 事故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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