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最高罚款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2:01 三秦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

  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称,条例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事故划分为4个等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最高罚款500万

  条例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若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单位责任人

  最高可处年收入100%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条例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

  比如,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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