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特重大事故单位最高罚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2:05 新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刘铮 陈菲)国务院日前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条例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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