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安全事故最高可罚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2:40 舜网-济南日报

  综合新华社4月20日电 新华社20日受权播发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制定这个条例可谓“四年磨一剑”,必将成为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武器。

  四项规定严防事故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建立值班制度。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最高罚款500万元

  条例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若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调查组60日内提交报告

  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根据条例,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根据条例,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