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单位最高罚5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4:40 深圳商报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刘铮陈菲)新华社20日受权播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若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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