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5:50 深圳特区报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对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单位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刘铮陈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为有效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条例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事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最高罚500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若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条例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

  比如,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生产事故1小时内必须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条例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条例明确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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