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最高罚5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7:15 南海网-海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华社20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