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最高罚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7: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一小时内上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条例,若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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