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单位最高罚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8:58 新闻晨报

  据京华时报报道昨天,建设部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罚款500万元。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建设部强调,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谎报、瞒报事故,或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等行为之一,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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