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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称利息税不能随意取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2日01:40 中国青年报
编辑同志: 利息税,尽管在我国开征的时间不长,但却争议不断。今年两会期间,二十几位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取消利息税的提案,利息税的存废、去留问题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也觉得,利息税加重了低收入人群、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应该取消。您认为有道理吗? 读者李二喜 从理论上讲,利息税兼具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一定功能,利息税所产生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可以促进居民投资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即既能通过税收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能通过实际利率的变化影响居民的储蓄行为,还能通过降低私人投资的机会成本,推动私人投资的增加,从而形成社会投资持久的增长机制。因此,出于抑制储蓄增长、扩大消费支出,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领域转移,并以此对收入和财富分配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等方面的目的,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并规定开征税率为20%。这实际上是恢复利息税的征收,因为1950年和1980年,我国曾经两次出台利息税政策,但都由于种种原因未执行。 客观地说,利息税自恢复开征以来,在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税收体制、减少储蓄增长、刺激消费、增加社会投资等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从增加财政收入来看,利息税作为目前财政的一个稳定收入来源,每年的规模不断增加,2006年利息税总额达到459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2%。在征收利息税的初期,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增幅确实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大幅上涨,居民消费也开始出现活跃的局面。 尽管如此,利息税的开征还是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甚至否定,其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息税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阶层,尤其是加重了低收入人群、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因为在按统一的比例税率征收利息税的情况下,与高收入者相比,中低收入者很难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渠道使资本迅速增值(特别是在前些年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于是只能选择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收入;利息税的征收,无疑使得中低收人者的相对税收负担重于高收入者;同时,由于我国利息税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所得不在利息税征收范围之列,加之相关方面的改革不配套,当时未及时施行储蓄“实名制”,一些高收入者可以通过多种手段逃税避税,如将家庭存款转移到公司账上或者变为“公款”,以“私款公存”的方式逃避征收利息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开征利息税调整收入分配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是7年多来,征收利息税的政策目标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存款势头不但没有放慢,反而以每年万亿元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末,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已上升到16.66万亿元,并未有效地将储蓄存款从银行“挤出”,从而没有达到减少储蓄刺激消费的目的。 三是经济形势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已由当年持续的通货紧缩演变为当前的轻度和局部的物价上涨。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2.7%,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2.79%(扣除20%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2.232%),意味着存款实际利率已为负数。在此经济形势下,继续征收利息税,就很有些不合时宜。 基于这样一些客观原因或背景,人们呼吁尽快取消利息税。利息税究竟何去何从?现在看来,问题可能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并不是随意的“取消”就能解决问题。在利息税的去留问题上,有几个方面的因素是应该考虑的。 其一,征收利息税不是我国的“发明”,也不是唯我国所独有。对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过,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它也是一项促进消费的强有力政策。比如,在美国,把存款利息与工资收入一样纳入所得税的计征范围,并按超额累进税征收;德国征收的利息税,主要是对存款多和利息收入高的人征收,一般小宗存款和利息收入少的人,只要向存款银行提出免交利息税申请,便可以免交存款利息税;还有澳大利亚、日本、瑞士、瑞典、韩国等,都征收税率水平不一的利息税。依照我国的税法,银行存款利息也是收入,理应纳入征税范畴。 其二,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利息税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所以应该从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整体来考察利息税的问题,也就是说,判断税负是否合理要着眼于整体税制。其实践意义则在于,现在的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实行不同税率的分类税制,将向利息所得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账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向转变。 其三,如果说7年多来,我国的利息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只能说明我国的利息税制还不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还不成熟、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到位。 基于这些考虑,可以说,我国利息税的出路不是取消、废除,而是不断调整、不断完善。比如,利息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可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改革中,以避免重复征税;再比如,可以按利息额的高低,合理确定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对高利息所得征收较高利息税,从而体现公平税负,避免“一刀切”;还有,为了照顾低收入家庭,可推出一些新的储蓄品种,比如养老储蓄等,体现差别税率,促进社会和谐;还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在税法中设立一些特别条款,规定某些所得项目不列入课税范围(比如,我国已实施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或者规定某些项目所得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利息税是事关千家万户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税种,也是我国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动、调整务必审慎。可以预期,通过采取这样一些措施、进行这样一些新的制度设计,我国的利息税体制将不断完善,并且能够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 何德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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