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约定定金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2日02:30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4月21日讯(记者 刘云 通讯员李明君)王先生手里持有一张一万元的定金收据,以对方未履行合同为名要求双倍赔偿其二万元,没有想到法院仅判决对方返还一万元,注明“定金”为何没按法律规定双倍赔偿呢?

  2005年3月,平阴县的王先生与太阳能热水器经销商江某订立了一份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合同,王先生要给江某12万元的预付款。同年10月,王先生支付给江某一万元,江某收款后即出具了收据,并且在收据中注明了“定金”字样。当时二人约定三天内发货,但是江某在收款后一直没有发货。2006年10月,王先生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江某诉上法庭,要求江某按照“定金罚则”的规定支付二万元。江某在答辩中却辩称,虽然在收条中注明了定金字样,但实际上这一万元是预付款,因此不应按双倍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凡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定金罚则内容的,一般不认定为定金。虽然江某在收条中注明了“定金”,但在销售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定金条款,因此不应认定这一万元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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