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谎报安全事故可加罚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2日06:4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赵素冰)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之后,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对单位可在原来基础上最多加罚20万元;对个人可在原来基础上最多加罚5万元。

  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否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进行营救,这直接影响着最终的伤亡和损失大小。为此,《通知》对瞒报、谎报的处罚“加码”。对于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单位,安监部门除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外,应另行依法加处责任单位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加处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瞒报、逃匿的人员,安监部门将依法重处。对瞒报、逃匿等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接受相应的司法惩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同时,为减少

安全事故的发生,《通知》还要求建立起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将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开事故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对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通知》还要求,对于从业人员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明原因死亡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报安监部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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