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受“重伤”获赔贬值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2日09:38 半岛都市报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了四川一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法院认定,被撞车辆虽经修理,但其估价已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许多,因此判决被告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等共计19万余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等5万余元。

  2006年9月11日,原告李某的司机驾驶奔驰S600型汽车,正常行驶至成都一立交桥。这时,被告华某驾驶一宝来轿车逆向行驶,迎面撞上奔驰车,两辆车都发生严重毁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华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认为,其价值百万元的奔驰车被撞严重受损,虽然已修好,但该车因此贬值较大,因此,他将肇事司机、车主起诉到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修理费及车辆贬值费20万元等费用。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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