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评论] 健康是一种公民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2日10:21 汉网

  健康意味着人的躯体、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状态良好,它是人自由发展的前提。健康不仅是一种个体素质,更是一种公民权利。公民健康权是指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和精神状态完满的权利。从人权法学的角度讲,健康权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权的应然之义,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实现形式。这就需要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认识和保障健康权。

  我国宪法对保护公民基本健康有原则性规定,我国出台了数十部关系公民健康的公共法律,各地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从卫生、工商、质检、劳动、教育等领域保障公民的健康,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在目前,健康多是百姓的私语,健康权还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健康权还没有化为法治的公制,国家对涉及健康权的基本原则、刚性要求还没有用法律加以明确。

  健康权是从人身权衍生出来的权利,从个体角度来说,个人首先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珍惜健康。如果个人不珍惜健康将自食其果,别人很难对你损害自己健康的行为负责,健康的“自负其责”的相对性,容易遮蔽健康作为一种权利的存在。比如人们关注“过劳死”现象,更多地从职业竞争、自我保护和劳动纠纷的角度去看待,极少从健康权去反思。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倡导对健康权加以保护,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健康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应由国家履行照顾义务。

  公民健康权之所以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还在于社会资源分布不均匀,健康受损者多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在维权时处于话语的不利地位。比如因环境污染导致癌症村出现,村民健康受到极大的危害,但终因话语的软弱而陷入民不告官不究,或是民告官也不究的境地。健康权保障不力,既表现为人们因工作、环境等因素承受健康侵害,更表现为对受害者群体的健康救济乏力,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就是例证。健康权的维护缺少法律依据,是健康保障不力的重要原因,显示了健全公民健康权保障法规的紧迫性。

  健康权是国家权力治理的重要对象和范围。国家应通过法制和教育等干预手段,将政府投入、预防保健、宣传教育、医疗救治、工作和环境建设及健康维权等纳入法制化轨道,预防、控制和消除不利于公民健康的因素和隐患,达到保护和增进公民健康的目的。健康权的法律保障,从公民层面讲,是公民的任何行为和活动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从国家层面讲,保护公民健康权,是一个文明国家起码的政府责任,同时国家行为造成对公民健康的损害,也要尽赔偿的义务。

  危害健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保障健康权的法治体系也应该是系统化的。当前,应该将医疗保障立法和多种专业领域的立法内容进行整合;从立法层次上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进行整合,突出保护健康权的重要性,尤其要重视从司法角度关注健康权的保护,构建公民健康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