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以盗窃罪重判Q币大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07:45 北京日报

  本报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个两年、三年,这或许是两名“Q币大盗”最希望看到的。然而,日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却让他俩大失所望,一个被判了13年,另一个被判了10年,罪名是盗窃罪。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的案件。

  暴打充值电话16万

  2006年3月24日这一天,丽水市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特别关注电信充值这一项业务。数据显示,电信充值业务量已高达16万元,这与平常每天5000元到1万元的业务量相比,反差实在太大了。

  他们还发现,其中15.34万元属于Q币充值业务。

  于是,该公司一方面马上停止了该项业务的运营,另一方面向该市莲都区公安分局紧急报案。

  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发现要抓出那只“黑手”似乎很难,最后办案民警只能根据那些Q币的流向开始在网上进行摸排。

  就这样,警方顺藤摸瓜,初步掌握了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盗打电话充值Q币的犯罪事实,同时也取得了他们一些犯罪证据。4月28日,丽水警方在四川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

  “Q币大盗”二人行

  胥某,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老板。陈某,该信息公司技术员工。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陈某获得了盗打充值电话技术。这一技术就是利用VIOP网关设备,通过虚设本机号码来盗打电信的充值平台进行充值,充值的业务有163网易一卡通、联众数码、新浪和“Q币”等等。

  根据两人的“分工”,胥某负责提供设备和资金,并上网收集需要往里面充值的QQ号码和寻找买家,陈某则全面负责技术维护,解决技术难题。

  直至案发,胥某和陈某交代,他们获得的实际收益已经超过70多万元,使用充值的QQ号有上万个,盗打充值电信资费在200万元以上。

  如何定罪遇难题

  通过虚设号码盗打充值电话的网络智能犯罪,这是首例。

  同时“Q币”又属于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目前法无定论。加上此案中,违法犯罪环节多、几个犯罪概念又混淆在一起,如何定罪着实令警方为难。

  虚实财产之争成焦点

  今年2月8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盗窃罪和犯罪数额两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面对检方指控,辩护人说,如果将盗窃对象锁定电信资费的话,一方面,两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话,并没有给实际用户构成损失;另一方面,充值的Q币虽然被卖给了下家,但腾讯公司并没有因此向电信公司索取这部分费用,因此电信公司并未造成损失。

  “电信资费虽然以虚拟的形态出现,但它是一种法定有价的服务收费,符合盗窃罪规定的‘公私财物’范畴,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科技手段盗取,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人周宏伟说。

  为了证明两人的偷盗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两被告人的供述、十九位证人证言;电脑、路由器、硬盘等证物;电信话单、网上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同时还提供了对硬盘中数据的鉴定结论、勘查勘验笔录、计算机检查笔录等证据。

  以盗窃罪重判“Q币大盗”

  日前,法院经过合议庭的合议,最终支持了控方意见,确定以盗窃罪重判两名“Q币大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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