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首例 投稿纠纷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08:4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郭学文】江西省赣州市作者罗某将他的作品《狂飙——中国扫黑大行动》和《握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平凡人》寄给天津一家出版社后,该出版社既未采用也未退稿,罗某认为该出版社和“收发邮件的部门”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此将他们告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驳回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原告罗某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我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6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但该条规定限定义务的主体是图书出版社,而涉案出版社是一家具有出版图书、期刊资格的综合出版机构。该出版社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收到的稿件,按照稿件的性质区别处理。该社在其发行的期刊上刊登对来稿事宜的“声明”(该期刊的目录页登载的声明为:本刊因人力和经费有限,来稿三月未刊用,请自行处理。稿件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没有适用于本案的余地,原告罗某主张该“声明”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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