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区域确定立法原则 陕西将立法保护秦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10:04 中国环境报

  冯永强 王黎明

  本报讯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近日召开“陕西省秦岭保护条例”立法座谈会,决定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日益恶化的秦岭生态区。

  陕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正永指出,要通过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提高全社会对依法保护秦岭重要性的认识。对保护秦岭进行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涉及面广、难度大,一定要加强调研,充分进行论证,使“条例”真正实现秦岭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统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长远,实现科学规划,坚持在保护的前提下有序开发利用,坚持在发展中突出生态环境保护。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林涛强调,立法保护秦岭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目前,这部法规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和要义已基本确定,要做好国家有关法规与秦岭立法的衔接工作,要结合秦岭地区不同的区域确定立法原则,把立法保护与科学管理结合起来,明确法律责任和管理权限,要处理和把握好专业保护与全局保护、局部保护与整体保护、短期与长远、必要性与可行性等方面的关系。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加紧工作,高质量地完成这个“条例”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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