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茂林:“法务部”特别费立场没有改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15:54 台海网

  台海网4月23日讯 台湾“法务部长”施茂林今天指出,“法务部”所提法律谘商意见立场并未改变,特别费性质为“实质补贴”,但个案仍尊重检察官的法律见解。施茂林强调,最高检察署将召开检察长会议,讨论特别费统一见解,检察官理论上必须遵循讨论结果,不然检察首长可依法承继或移转案件。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施茂林是在“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作“各检察机关侦办特别费案件法律意见不一致所衍生问题之因应措施”项目报告并备质询时,作以上表示。

  施茂林指出,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务部”已在“行政院会”上提出法律谘商意见,认定特别费为“实质补贴”,立场并无改变。他说,四月十九日新闻稿就媒体报导不实部分提出说明,外界对此过度解读,误认“法务部”完全改变见解,并非事实。

  施茂林表示,特别费性质应从多层次观察。自编列预算角度来说,特别费编在预算内,应属公款,至于特别费领用、支用后,性质是否改变,须由个人使用状况而定,若单纯认定特别费是公款或私款,是含糊不清的讲法。

  施茂林说,法律分成刑事、民事与行政三种,这三种法律对问题看法与切入角度并不相同。“法务部”所提法律谘商意见属“行政法”上的问题,无涉个案侦办。检察官办案另牵涉到刑事上构成要件,法务部尊重检察官对个案的法律见解。

  施茂林强调,检察总长已准备召开检察长会议,统一特别费法律见解,法务部无从臆测结果。依检察一体精神,检察官未来理论上必须遵循检察长会议结论,不然检察首长可依法承继或移转案件。

  “法务部”常务次长朱楠表示,“法务部”新闻稿中,仅就法律谘商意见所提特别费须用于“公务所需”部分认定是“公款”,但特别费性质并非选择题或是非题,而是申论题,并非他说了就能决定,目前主计处与学者均有不同意见,须最高检统一见解,审理中案件也须由司法机关做最后认定。(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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