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隆岗大酒店杀人案一审判决 凶犯被判处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01:3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 昨天下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隆岗大酒店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勇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邓志艳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总计24.087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孙勇与女友邓志艳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后,孙勇来到该酒店,与邓志艳发生激烈争吵、厮打。孙勇从地上拿起一只灭火器钢瓶,猛砸邓志艳头部。邓志艳被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志艳系颅脑损伤死亡。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人孙勇在作案后,能让围观人员拨打120去挽救被害人,以及拨打110报警等因素,所以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三名亲属表示,当初他们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总计31.7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现在一审法院支持了他们24万多元的赔偿请求,是否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他们尚要考虑。

  (刑屹霆 本报记者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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