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官司虽赢损失两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01:45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 汤文学

  赵老太原来在道外区南十道街66号有一门市房,建筑面积近23平方米。7年前,政府组织这一带进行棚户区改造,赵老太与开发商正大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赵老太的房子按货币补偿应得款4万余元。赵老太选择房屋安置,预购坐落于南十道街的门市房一处,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左右,并按拆迁须知政策给予优惠。协议签订后,赵老太按时搬了家。后来赵老太发现,开发商在南十道街根本就没有建房子,于是向开发商提出:南十道街没盖房子,在其他街区选购门市房也行,并享受“协议书”中规定的原面积房价优惠15%,超面积部分优惠10%。开发商不同意。

  在与开发商交涉购房事宜时,朋友劝赵老太聘请一位律师,免得不懂法被人给算计了,赵老太没舍得花这笔钱。2005年7月,赵老太看中了正大建筑公司开发的南勋街22号门市房,先后交纳了20400元购房预付款。之后,开发商让赵老太全额交房款,而赵老太则强调开发商应兑现“原面积房价优惠15%,超面积部分优惠10%”的诺言,这一争议造成买卖没有成交。之后不久,开发商把这处门市房卖给了别人,赵老太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道外区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建筑公司与赵老太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开发商把南勋街22号门市房转卖给别人,属违约行为。赵老太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订金,因其收据上注明的是“购房订金”,而不是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定金”,该款项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应视为交付的预付款,因此对赵老太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这下子,赵老太少获得赔偿2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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