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规定国家级专项规划须向社会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02:01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 李静睿)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从五月一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所谓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其一般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均属于《办法》管理的范畴。

  《办法》要求,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且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在报批时,还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即使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国家级专项规划,为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也应参照《办法》加强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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