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物业未成交定金归属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04:50 深圳特区报

  张小姐委托某地产中介出售一套物业,一买家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放弃购买。张小姐和中介之间却产生了矛盾

  出售物业未成交定金归属起纷争

  律师认为,中介未促成买卖成交不应要求支付报酬

  日前,龙岗区布吉的张小姐委托某地产中介出售一套物业。中介找到的买家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不久,突然变卦了。张小姐认为,按照约定,这2万定金可作为给予她的补偿,但中介想分一杯羹,也要从中抽取1万元作为中介费,并以扣下银行抵押合同等材料作为要挟。

  签订合同后买家违约

  张小姐打算出售的这套物业,位于布吉的汇×花园,房子有51平方米,属于小两房。为了方便,4月初,她找到了创×地产布吉一营业部作中介联系买方。4月10日,中介公司通知她,买家已经找到了,张小姐来到中介公司与买家见了面,买家通过划卡的方式,将2万元定金打到了中介公司的账户上。本以为房子就此顺利卖出,然而,17日买方突然通知张小姐,决定放弃那套房子。

  张小姐认为,买方毁约事实无疑,按照合同规定买方定金应该给予卖方。然而,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2万元的定金中,会被扣除1万元作为中介费。工作人员还拿出一份协议请她签字,要求张小姐承诺将定金中的1万元自愿支付给该地产公司作为中介费,并提出张小姐如若不签字,则不能归还其银行抵押合同与银行卡等材料。

  “合同上明明说了买方毁约的话,就要把买方押金给予业主的,还给我开好2万元的收条。现在中介却拿走了当中的一半!”中介公司的行为让张小姐觉得十分不合理。

  中介:操作符合公司规定

  记者就此联系到该地产公司为张小姐办理房产买卖手续的业务员张某。张某称,其操作符合该公司的有关规定,如需询问具体细节,则须联系该公司区域经理侯某。记者多次拨打侯某电话,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从张小姐提供的买卖双方以及中介公司共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看到,第九条毁约责任的第1款规定:“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至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之定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房产转让予任何人,唯卖方不可再为此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者要求赔偿。”该合同中另一条款规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同卖出或买入该房地产,则毁约一方须即支付经纪方人民币2万元。

  张小姐认为,按照该合同违约条款第一项的规定,这2万元的定金应该全部归她所有,中介是没有权利扣除当中金额的。

  律师:中介公司涉嫌违法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黎小锋律师。黎律师认为,中介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黎律师表示,从合同内容来看,如买方违约,卖方有权没收其定金作为违约金。该条约定既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各方都应遵守执行。

  至于合同中“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同卖出或买入该房地产,则毁约一方须即支付经纪方2万元”的条款,黎律师认为是无效的,因为中介公司和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居间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退一步讲,即使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居间公司也只能向毁约方即买方要求支付违约金,而不是扣留该2万元中的1万元,因为这2万元的所有权属张小姐,至于张小姐存放于中介公司的房屋合同与银行卡,中介公司也无权扣押,否则,就侵害了张小姐的合法权益。张小姐可以向法院起诉归还,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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