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前总裁王勇 一审获刑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05:1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 近日记者获悉,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高新发展公司)原董事长、总裁王勇栽倒在重组事件上。绵阳中院一审认定他构成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据了解,38岁的王勇具有博士学历,在绵阳高新区管委会任职,也是挂职锻炼。2003年8月,在王勇推动下,绵阳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的绵阳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绵阳高新控股公司)开始介入鼎天科技重组。绵阳高新控股公司最终成为鼎天科技第一大股东,更名为绵阳高新发展公司。2004年12月,王勇登上了绵阳高新发展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的宝座。王勇的仕途也就栽倒在这次重组事件中。2006年5月,王勇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作为四川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王勇落马在业界掀起波澜。

  绵阳中院一审查实,2003年6月,时任绵阳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的王勇,在代表区管委会准备收购“ST鼎天”法人股过程中,收受鼎天集团、“ST鼎天”董事长陈某某人民币30万元。在王勇帮助下,“ST鼎天”法人股顺利地被绵阳高新控股公司收购,更名为绵阳高新发展公司。2004年2月至2005年5月,王勇担任绵阳高新控股公司、绵阳高新发展公司董事长要职期间,安排相关公司负责人与其姨姐罗某(另案处理)、学生李某某分别商谈购买保险中介机构筹建批文等事项,以“咨询费”的名义,由普金公司支付人民币38万元、促进中心公司支付人民币36万元给罗某。罗某后将其中的32.5万元,转给王勇之妻。

  绵阳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国有公司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受贿罪,一审判处王勇有期徒刑20年。宣判后,王勇表示将上诉。

  本报记者 黄庆锋 实习生 韦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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