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柳铁路:暂行规定要“暂行”到何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07:43 山西新闻网

  贫穷的孝义市杜村乡岭村,从1993年孝柳铁路开通至今,村民所养的65头黄牛在火车的呼啸声中毙命。面对前来讨说法的村民,山西省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拿出了1979年的法律条文――《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佐证“撞死牛不赔偿”的观点……

  幸福的野鸭与可怜的牛儿

  看完这篇报道,想起一个故事。

  那是西方某个国家,在一条没有红绿灯的路上,一辆车突然停了下来,后面的车尽管不明就里,也只好全部跟着停下。交通警察很快赶到,发现造成交通堵塞的原因,原来是一只野鸭妈妈正带着它的一群野鸭宝宝旁若无人、优哉游哉地横穿马路。这些可爱的鸭子们,似乎毫无意识到自己已经违反了交通规则,并且还引起一场小小的交通堵塞。几分钟之后,车流移动,警报解除。可敬的是,在这些堵车的人中,有急着赴约会的情人,有急着赶往谈判场的商业巨子,但问明了堵车原因之后,有人抽空读起了报纸或给情人打电话,却没有一个人抱怨或诅咒。

  这篇报道与这个故事何其相似!不同的是,一个发生地在中国,一个发生地在西方;一个是火车,一个是汽车;一个是野鸭,一个是牛儿;一个是幸福的野鸭们在人类的呵护下快乐地回到家园,一个是65头黄牛惨死在由人类操纵的飞驰列车的铁轮下。依笔者看来,在这些不同点中,火车与汽车,野鸭与牛儿似乎都不是什么关键要素,重要的是看它发生在了哪个国度,以及在不同国度里所产生的不同情境和后果。

  这些幸福的野鸭们,尽管没有谁是它们的主人,更没有连带的经济权益归属人,但是在一个高度人性化的环境中,它们并没有因人类自身的存在而遭到厄运,相反它们受到了人类最高的礼遇!因为它们同样也是造物主赐予的生命,它们与人类共同生活相处于大自然这个和谐共融的生态圈中,它们装点着人类生活的风景并成为人类最可亲的朋友。可这些可怜的牛儿们就不同了,尽管它们以自己负重的身躯为人类创造着财富,并寄托着贫穷的人们太多的梦想,甚至是人们生存与生活的支柱,但可悲的是,它们却受到了来自另一部分人群的戕害和屠戮!它们在生命最后一刻的眼泪是对人类无情的控诉和鞭挞!

  所以,之于牛而言,铁路部门在屡屡发生事故,而又任疯狂的列车呼啸而过,每每如入无牛之境,十几年如一日不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残忍的冷酷,更别说还要分食痛苦死去的牛的尸体。我们与其说这是法规上的缺憾和人为的失责,倒不如说是人类自身对生命的漠视,这是文明社会人文精神浅层体现的一种极端反映。这不是一个人乃至一群人的问题,而属于整个国家公民意识以及国家行政意识的范畴;而之于牛的主人,这些代代以养牛为主业,以牛为生的贫穷百姓,在他们失去赖以生活的生产资料,并产生“小牛饿死圈中”(母牛死了)、“幼小孩子夭折”(无钱买奶粉)的连锁反应,生活极端贫困又得不到赔偿时,有关部门的冷漠就已不限于对动物了,而是对人的一种轻贱了!

  我真希望在将来的某一天也能看到这样感人的一幕:这些可怜的不会说话的牛儿,在我们这块东方沃土上,无论何时何处,都能像那群幸福的野鸭一样得到人们的眷顾!而这些牛的主人们更是无忧无虑地幸福生活在他们祖祖辈辈耕耘的热土上!

  郑彩霞(山西)

  暂行规定不应是“挡箭牌”

  赖以维持生计的黄牛屡屡葬身火车轮下,本就足以令农民们痛心不已,然而更加令他们难以接受的是铁路部门的态度――依据1979年的法律条文,撞死人也就赔偿300元钱,何况死的只是头牛!

  28年前的暂行规定至今依然焕发着顽强的生命力,这不能不令人感到震惊。所谓“暂行规定”,就是指囿于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所以拟定暂行,以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一旦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行规定”理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及时废止。也就是说,“暂行规定”本应具有一定的“有效期”,否则的话,如果其“有效期”无限延长又将何异于正式的法律法规?

  300元的赔偿金现在看来微不足道,放在28年前却未必是个小数目,要知道,当时2角钱就可以买到一张最便宜的火车票。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和法制观也都发生了巨大改变,可铁路部门却依然牢牢攥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暂行规定”不松手。“暂行规定”变成了“长期执行”,这究竟是为什么?

  实际上,被铁路部门奉为圭臬的赔偿标准正是由铁道部自行制定的。而按照我国的立法惯例,类似“暂行规定”草案的起草和提交审议,包括修改、废止和制定新的规定,皆由铁道部来独立完成。即使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目前也还没有责任追究的先例。如果说“暂行规定”不能因时而动显示出了铁道部的消极懈怠,那不愿修改饱受诟病的“暂行规定”,则难以摆脱外界对其维护部门利益的质疑。近年来,火车票价几乎是伴随着一次次提速同步飞涨,然而赔偿标准却始终按兵不动,铁路部门在高喊顺应时代变化的同时,却任由“暂行规定”游离于时代之外。可以想象的结果是,提高赔偿标准必然意味着铁路部门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明显缺乏外力约束的前提下,铁路部门怎能甘心如此“自缚手脚”?

  放眼望去,类似极其不合时宜的“暂行规定”还有很多,而它们无一例外都是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正因为如此,通过“撞牛白撞”这件事,更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提高具体的赔偿标准,而是怎样加速修改那些不合时宜的“暂行规定”,必要时可以考虑追究其主管部门行政偷懒和立法惰性的责任。唯其如此,才能逐步清除这些远远超出了“有效期”的“暂行规定”,不至于使主管部门放任其成为规避自身责任、保护部门利益的“挡箭牌”。

  张静(河南)

  赔偿30年不变,票价为何飞涨?

  在1979年由国务院出台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说: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因为有了这份“暂行规定”,所以才有铁路部门工作人员“撞死人也就赔偿300元钱,何况你死的只是头牛”的说辞。人死不过赔300元,牛死能赔几何?铁路部门的辩解看似有理,其实存在极大的逻辑漏洞。

  任何赔偿标准,必须放到特定历史条件下去考量才有价值。在1979年,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相对匮乏。彼时,不要说交通事故赔偿极低,就是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也极低。1979年的煤矿事故能赔偿多少,而今天国家规定起步价就是20万元,而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意思,赔偿标准还应提高。同为交通事故,1979年汽车撞死人赔偿能有多少,而现在也在20万元以上……在物价水平、生活水平、参照赔偿都提高的情况下,铁路部门怎么可以执行近30年前的标准呢?

  倘若说铁路部门为做“严格执行制度”的表率,任尔世易时移,我亦不为所变,仍坚持执行已定的赔偿标准。那么,为何不在票价上仍执行1979年的标准呢?今天的票价与30年前相比,票价上涨了好几倍,为何赔偿标准却不相应提高呢?

  今年4月18日,中国铁路开始了第六次全面大提速,虽然火车速度越来越快,但舆论认为,铁路部门应该“提速”的不仅是速度,还应有其他。从新闻报道中农民所遭遇的“撞死牛不赔偿”来看,铁路部门应该“提速”的确实还有很多。相比于速度,在服务意识、公益理念上“提速”可能更难,但获得的掌声会更激烈,而这无疑更能体现中国铁路的“与国际接轨”!

  据悉,十几年来,岭村累计死牛65头,损失高达22万余元。这对于一个只有360口人,人均年收入不到400元的山村,是何等的悲剧!岭村能否追要到死牛的经济赔偿款?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表示“没有先例,也断无可能”。笔者不理解,一次次提高票价,也无“先例”可言,怎么就可行呢?为何赔偿农民损失就严守近30年前的规定呢?难道,就因为是“铁老大”,只能进不能出?

  扈刚(江苏)

  (编辑:樊永吉)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