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病猪肉者首次被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08:3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傅沙沙)昨天,贩卖病猪肉的周瑞明因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海淀法院判处1年6个月徒刑。同伙刘宝亮被判1年徒刑,缓刑1年。这是本市近年来首次因贩卖病猪肉而追究肉贩刑责。

  去年12月,周瑞明和刘宝亮从天津宝坻收购了大量来源不明的生猪拉到地下屠宰场加工,并伪造检验检疫标志。去年12月25日凌晨5点,两人摸黑将这批问题肉拉到海淀区田村美廉美超市门口出售,被执法人员抓获,7900斤问题肉被查获。

  这批问题肉大部分是病猪肉,人类食用了这些病猪肉将可能导致寄生虫病、恶心、呕吐等中毒性症状,严重的可致死亡。

  宣判后,周瑞明还称自己根本不知道卖的是病猪肉,但被问到“自己吃不吃”时,他沉默了。

  据了解,本市近年发生过多起注水肉、“致癌”多宝鱼等食品安全事件,但销售者却极少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主审法官判决后表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情节如兼具主观故意性和客观危害性,销售者一旦被公诉,法院就会依法判刑。

  ■相关法律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傅沙沙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