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除测污设备最高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08:3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夏命群)昨天,市环保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试行)》。根据规定,排污单位须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设备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最高罚5万元。

  当天公布的规定强调,排污单位需拆除、闲置自动监控设备时,须向市环保局办理《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行政许可手续,有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控设备或使其不正常运行的,将被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其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 大气自动监控设备必须专人专用,并采用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方式,确保数据采集和传输正常,并建立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和维护台账。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因突发事件导致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中断或运行不正常的,排污单位应在故障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环保局,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报告,但事后必须补充书面报告。

  ■名词解释

  大气自动监控设备

  大气自动监控设备又叫“大气污染在线监测仪”,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联网,负责对大型锅炉、电厂、工业炉窑等大气污染排放进行24小时在线监测,环保部门安排专人全天候监控,是环保部门有效监控重点污染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记者:夏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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