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权益保护应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08:43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南京4月23日专电(通讯员罗静朱颂驻苏记者朱金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中,近日在由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九届费彝民法学论坛——“全球化背景下的法治与人权”学术研讨会上表示,他在考察了我国现有的立法环境后建议制订《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

  王大中介绍,他与合作者曾赴广东珠江三角洲四市(广州、深圳、东莞、惠州)就流动人口之权益及犯罪控制问题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结果表明:流动人口的基本数据不清,存在大量不确定、模糊的数据,其主要原因并非出自流动人口本身,而是社会造成的。不少企业隐瞒民工数,最严重的企业隐瞒数甚至达到20%左右,这还不包括游荡在社会上尚未实际就业以及单次就业(没有长期就业合同,只是偶尔接活)的进城农民。

  王大中教授认为,这个数据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隐患。所谓流动人口权益保护,应该在承认他们存在的前提下去研究其权益保障,否则就是最大、最严重的权益沦失。同时也影响着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与发展。

  在他看来,流动人口的生存证明权是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的权益问题,是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密切相关的全局性问题。为此,他建议:

  (一)用现代化理念认识、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理论家及实践者划定的“现代化”四大宏观标准之一就是“完成人口转移任务”,即指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任务的完成。国家应该将流动人口与现代化同步认识,即将农民工定位为新时代的产业大军,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兴工人阶级。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包含了流动人口所做的贡献。只有认识到解决流动人口的权益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所谓政府执政能力的提高才能体现出来。

  (二)转移工作重心。今天,东莞及深圳等城市出现了改革开放后极为特殊的状况,即此两城市的流动人口远远超过原城市人口,所有的社会问题几乎均为流动人口问题或与之相关。因而,在这样的城市中,各项工作的重心应该向流动人口群体转移,其中,社会保障问题又是其重点,使社会保障问题真正成为社会转型中的“稳定器”。同时,也必须着力改革现有的政府工作模式。

  (三)增强政府的软实力建设。为了经济有序、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政府应采取积极干预态度,出台有效的刚性(指果断的、带有强制性政策以及某些相关的硬性规定措施)政策、柔性(指在整改期间,吸引企业能够有效配合)政策,使“隐性民工”成为“合法民工”、“公示民工”。

  (四)依法管理,倡建《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创建经济良性运行环境。我国现有流动人口一亿多,主要是农村进城的农民,虽然有劳动法,但有关流动人口的规定寥若晨星,特别是有关其权益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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