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妻提出分手 男子来津杀情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09:00 每日新报

  新报讯 【记者 张家民】 男子王静因未婚妻提出分手,而从山东赶到天津将与其未婚妻恋爱的一名男子杀死。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王静在老家山东省乐陵市经人介绍与女孩小云确立恋爱关系,并订立了婚约。2005年10月,小云来到天津的一家餐具厂打工。工作中,小云与该厂的男青年李国相识,并于2006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8月,小云曾先后两次打电话,向王静提出分手。王静未应允,并对小云怀恨在心,蓄意报复。

  2006年8月27日,王静从乐陵市来到本市北辰区,寻找李国和小云。当日下午3时许,王静在一个村子与李国和小云相遇。

  当天,3人用餐后一起来到李国的暂住处。王静提出与小云和好,但遭到小云的拒绝。王静一怒之下搂住小云,然后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向躺在床上的李国的颈部猛割一刀。接着,王静又持刀朝小云的颈部猛割。小云挣脱后跑出屋外呼救。李国也随后跑出,但由于伤势太重倒在了胡同内。王静在追杀小云时又将其背部割伤。

  经鉴定,李国系因“颈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静仅因被害人小云提出解除婚约,便持械报复行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小云虽在与王静婚约存续期间又与李国建立恋爱关系,但小云多次向王静明确表示分手,并设法积极退还订婚礼金,亦无欺骗、隐瞒的行为。所以,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二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责任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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