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政府信息 应主动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12:0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上午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规定,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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