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吃差价被判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15:2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北京银华鑫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替王女士代购房屋时,多收了她3万元差价款。昨天,宣武法院判令房产公司将差价款返还王女士。

  去年2月9日,王女士委托银华鑫业房地产公司代购宣武区牛街地区一套住房,双方签订的《委托购房合同》约定购房价为62万元,其中包括代理费1万元及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等。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交付了定金6万元,后又在过户前交付了余款56万元。

  然而,王女士在与原房主交流中得知,中介公司买房的成交价是58万元。为此,王女士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她认为,自己已按约定支付了1万元代理费,该公司在隐瞒实情的情况下收取房屋差价款是不合理的,因此要求中介退还她3万元。

  银华鑫业公司辩称,给提供房源的信息人好处费是行业惯例,3万元差价款已由业务员交给中间人,公司并未获利,而62万元是王女士认可的价格,至于其中有多少钱给原房主,是公司运作的问题。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所称差价是支付给提供房源信息人好处费的说法,因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未在签订合同时说明,其理由不成立。中介公司与原房主的成交价格低于王女士与其约定的购房价格,应经王女士同意。因此,王女士要求返还购房差价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裴晓兰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