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建议定见死不救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15:40 北京晚报

  本报重庆讯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相关条款,实行分类处罚。

  国外有相关法律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于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做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一些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规定。

  众专家意见不一

  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多数市民支持

  但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多数人都表示支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都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重庆晨报曾报道了“重庆市民向国林起诉见死不救出租车驾驶员”的事件:当歹徒持刀向向国林冲过来时,出租车驾驶员却不敢动弹,导致歹徒持刀冲进车内,狂砍向国林,致使向国林受伤。事后,向国林将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判决向国林胜诉。专家说,如果有了“见死不救罪”立法,对于这样的情况,出租车司机就可能构成犯罪。

  戴宇冉新星X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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