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恶作剧 赔偿七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15:41 金羊网-羊城晚报

  麻涌一学生将扫帚立在铁杆旁,致使扫帚柄捅进顺杆滑落的同学肛门里

  本报讯记者郑思琪、通讯员陈少燕报道:立在铁杆旁的一支扫帚,在初一学生林生(化名)顺着铁杆滑落的瞬间,扫帚柄捅进了他的肛门。林生的结肠、腹腔、肛门因此受到一系列损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将扫帚放在铁杆旁的,则是林生同班同学陈飞(化名)出于恶作剧心理而实施的行为。

  事后,双方的家长就此事对簿公堂。根据法院判决,由陈飞的父母向何某赔偿除医疗费之外的3.6万多元。

  一支扫帚引发意外伤害

  林生与陈飞是东莞市麻涌中学初一级的同班同学。事发当日,也就是2006年3月9日,在学校参加晚自修的林生因学校突然停电,走出教室,爬上教室外的一根铁杆玩耍。此时,陈飞也走出教室。他看到高高攀在铁杆上的林生后,偷偷拿起一支扫帚靠在铁杆旁。当林生从铁杆上滑下时,借着下落的冲力,扫帚柄竟捅进了林生肛门!事发后,麻涌中学的老师立刻叫救护车将林生送进了医院抢救。

  经医生诊断,林生的病状主要为外伤性结肠贯穿伤、腹腔贯通伤、肛门裂伤。东莞市公安局法医对此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林生与陈飞的父母在麻涌公安分局主持下进行了两次协商,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案遂进入诉讼阶段。林生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向东莞市人民法院麻涌法庭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39393元的赔偿。

  然而,陈飞的父母则坚持认为,本案是由孩子间的耍闹而起,并非蓄意造成。而且,事发时,陈飞仅有13岁,以他的年纪,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此外,对于林生爬杆玩耍的行为,学校也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因此,在已全额缴纳了3万元的医疗费用并作出2000元补偿之后,己方的责任已经完成。

  虽13岁也应晓行为后果

  13岁的年龄,可以成为此案“免责”的理由吗?麻涌法庭没有采纳这一意见。法院认为,案发时,陈飞应该能够认识到,扫帚靠在铁杆上后,爬上铁杆的林生下落时很可能因碰触到扫帚柄而受伤。只是,对于损害的具体程度,他可能没有具体认识。但实际上,陈飞只要对自己的行为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事件发生。然而,他出于疏忽或者是因懈怠的原因,最终导致事件发生。因此,陈飞存有过错。

  至于学校的责任,法院认为,事发时是上晚自修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原被告均在教室外活动。由于事件的发生具有突然性,非学校、老师所能预见、防范。而且,事发后,麻涌中学的老师立即叫了救护车将原告送院治疗并及时将情况告知原被告父母,使原告及时得到治疗,已经尽到责任。因而,学校对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被告陈飞案发时尚未满14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他的侵权行为由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后,法院最后判令陈飞的父母向林生赔偿人民币36814元。

  教育子女从小懂得负责

  记者事后了解到,根据林生受伤的情形,他的伤情可能已经达到了轻伤以上级别。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此类级别已经构成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但在此案中,陈飞最终仅以民事赔偿了事。对此,东莞市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的徐洪辉律师分析认为,被告人陈飞案发时,尚未满14周岁,也就是说,他还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在此前提下,即使他的行为已经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也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当然,由于他是未成年人,尚没有民事赔偿的履行能力,其民事部分责任便由其父母代为履行。

  此案的主审法官王家明也借此案提醒众多家长,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他们还无法为自己的全部行为负责,但是,他们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行为认知能力。在此前提下,如果他们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便要由他们的监护人(通常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王法官建议,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在平时加强教育,告知子女在做任何事情之前应预先考虑后果,以便让子女从小养成责任意识。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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