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购物可按团费20%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0:07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赵振宇)日前,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出境旅游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游客意见较大的出境游购物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若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游客可要求其给予相当于团费20%的赔偿。但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部分旅行社所提供的出境旅游协议书有偏袒自身之嫌,多数规定以保护自我利益为主。

  记者在国家旅游局网站上看到了新近出台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旅行社应提供旅游行程计划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其中应载明“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等事项,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用语。但记者在一些旅行社的出境旅游协议书中看到,以上如用餐标准等游客希望出发前了解的内容,其用语含糊不清,游客很难知晓具体信息,其中还有诸如“以……为准”等被明确不应出现的字样。此外,示范文本中提出的旅行社应向游客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等,也未有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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