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单位自建房差价须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0:22 新京报

  本报讯 据《南方日报》报道 针对目前居高不下的房价,一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筹划或已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员工。对此,广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近日联合发文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员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其差价部分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根据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应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明确指出,除上述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
房价
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据悉,房价差额缴纳个税于2007年2月8日起执行计算,此前未征个税款的税务部门将不再追征,此前如已征缴税款的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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