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内答复公开信息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0:40 东南快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昨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时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张穹对此解析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申请人没有时间限制,但政府答复申请人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在15日以内给予答复。”

  

  拆迁补偿信息重点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公开8类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公民可申请获取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知情权被侵犯可提诉讼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提供信息禁有偿服务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把政府信息公开的税费及减免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

  

  可要求纠正不准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条例同时规定,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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