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是否可行得看气候“脸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0:50 新安晚报

  本报讯 一些重大项目是否上马,要看气候的“脸色”行事,拟于年内实施的《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首次就重大项目规划建设引入气候可行性论证。昨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为气候多变的我省提供气象灾害防御策略。

  常委会中有组成人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提出,要慎重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界限,一般的建设项目没有必要做气候论证。法制委员会结合《气象法》相关要求,规定: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评估。

  为防止对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随意性,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特增加一款规定: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部门主管机构制定。草案修改建议稿还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经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介绍,对重大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可避免和减少重要设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或对城市气候资源造成破坏,导致局部地区气象环境恶化。

  (本报记者 胡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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