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5月1日起公民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1:27 燕赵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条例共5章38条,分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条例明确,制定这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这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三类主体

  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为此,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纳入调整范围。

  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公民可主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条例规定,除了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条例同时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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