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不同经济补偿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1:38 华夏时报

  本报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天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草案根据劳动者不同情形,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了不同经济补偿标准。

  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三款规定,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了不同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忠心)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