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有望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2:00 新京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劳动合同法草案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今后,劳动者有望依据明确标准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曾经规定,如果出现6大类解除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6类包含若干种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修改所做的说明,在二次审议时,有些意见认为,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应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还有的意见认为,应区分不同劳动者的情形,规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基本上按照十几年来的实际做法,增加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有望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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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本法规定情形的,应当续签劳动合同。

  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根据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务派遣中绝大部分劳动合同都要续签,而且还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不符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的特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续签劳动合同”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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