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电影巨头告赢盗版销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2:1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阳)昨天,市一中院认定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立华之声音像店侵权销售盗版电影DVD光盘,判决两被告向国际电影业6大巨头赔偿19.5万元。

  提起这起索赔的是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等6家国际电影制作巨头。

  6电影巨头称,他们是《日落之前》、《银河系漫游指南》等13部电影的著作权人。2005年10月13日,他们在朝阳区立华之声音像店内购得这些电影的非法复制DVD电影光盘,并进行了公证封存。随后,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6电影巨头将立华之声音像店及其隶属单位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一同告上法院,并索赔各种损失246万余元。

  樱花之星中心辩称,该中心并非上述DVD光盘的实际销售方,实际销售方是其下属的销售店,该公司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无法承担原告提出的巨额赔偿。另一被告立华之声音像店则没有应诉。

  昨天,一中院认定,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立华之声音像店属于樱花之星中心的下属营业店,两者之间存在共同利益,樱花之星中心应与立华之声音像店一起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两被告的销售行为特性、主观过错情节、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侵权获利数额、美国影片对中国观众的吸引程度,以及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认定6巨头每部电影的损失为1.5万元(其中包括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据此,该院判决两被告停止销售《日落之前》、《银河系漫游指南》、《机器人历险记》等DVD电影光盘,并分别赔偿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等6家美国公司总金额为1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记者: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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