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会降低腐败发生几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2:28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政府信息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2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就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内容,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规定]保密不能作为不公开托词

  张穹表示,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条例设专章从五个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保障了条例的贯彻执行。”张穹说。

  [原则]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张穹表示,我国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个方面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作用]信息公开可遏制腐败

  张穹指出,政府信息公开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公布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张穹说。

  张穹还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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