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的诉讼费要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2:2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24日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用,绝不能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要坚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费,不得擅自简化或增加程序收费;要继续坚持收支两条线,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人民法院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6年12月19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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