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要求公开信息政府须15日内答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2:40 海峡都市报

  N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群众知晓,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此外,也有利于群众监督政府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

  关键词:公开内容

  拆迁补偿信息

  重点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3类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教育、供水、供电、医卫、公交等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

  条例规定,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法应主动公开的。

  县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

  关键词:公开方式

  应便于知晓

  禁有偿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关键词:公众权利

  公民可申请

  获取所需信息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解读

  实施为何还要等一年

  条例为何还要一年才能正式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昨日解析说,政府还有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要做:各行政机关要有一定的时间对大量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要负责指定专门的机构来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建章立制;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如何避免政府“打架”

  政府信息“打架”现象如何避免?张穹表示,条例规定政府公开信息必须准确、及时,这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

  他说,如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都应该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为了保证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免得发生混乱,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另外,对于政府信息,应该是上一级机关才有权发布的,下一级机关不经批准不能擅自发布。这样就可能保证媒体所获得的政府信息是一致的、准确的。

  保密为由不公开咋办

  行政机关如果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不公开政府信息,怎么办?张穹介绍,条例已要求各级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行政机关如以上述借口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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