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 规定经济补偿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2:40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昨天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草案根据劳动者不同情形,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了不同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三款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行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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